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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筑工业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25日    阅读次数:227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加强就业管理,规范就业行为,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根据国务院国办发[2007]26号文件精神、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及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毕业生要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

第三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坚持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和择业实行平等、竞争、自愿、诚实守信、双向选择、择优推荐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到艰苦地方就业,到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引导、动员、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对优秀毕业生依据本人意愿,结合用人单位的需求,学校可优先推荐。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体系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各职能部门及系(院)负责人为成员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导委员会,全面领导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制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实施办法,组织实施毕业生就业工程,全面统筹、指导、检查、评估毕业生就业工作,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学校设立正处级建制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构建科学、有效、完善的就业指导服务体系,发挥毕业生就业教育、指导、服务的职能。

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规章制度及就业实施方案;

(二)统筹安排毕业生思想教育,加强毕业生就业形势、就业政策教育,开展就业指导服务和咨询活动;

(三)组织开设就业创业课,对毕业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创业指导;

(四)开拓毕业生就业市场,加强就业基地建设,不断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联系,组织好校内各种招聘活动;

(五)建立和完善就业信息服务网络,及时收集、整理、公布就业信息;

(六)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过程管理,热情规范地为毕业生办理各种手续;

(七)做好省、校级双优生评选表彰和选调生选拔推荐工作;

(八)负责毕业生资格审查、派遣和改派等工作,组织好毕业生文明离校;

(九)做好已就业毕业生和未就业毕业生的跟踪调查和服务工作;

(十)做好系(院)就业工作的指导与服务工作,实施就业目标责任制,完善就业评估激励机制;

(十一)积极开展与就业相关的调查研究,科学分析就业形势,为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供合理化建议;

(十二)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系(院)成立系(院)主任(院长)为主要责任人,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及党总支秘书、团总支书记、毕业班辅导员参与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系(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的制定与落实。

各系(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系(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做好相关就业政策的宣传工作;

(二)做好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就业创业教育、毕业教育和就业形势与政策教育;

(三)拓宽就业信息收集渠道,建立系(院)级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做好管理与维护工作,畅通信息发布渠道,提高本系(院)毕业生的就业率和就业质量;

(四)做好毕业生信息服务,定期统计、上报毕业生的就业去向和就业率;

(五)负责系(院)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就业方案编制和数据上报;

(六)做好并报送系(院)年度就业工作总结报告;

(七)负责发放系(院)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并做好毕业生离校工作;

(八)完成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导委员会和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有关职能部门要协助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以市场和需求为导向,深化教育教学改革,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毕业生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加强毕业生信息采集、学籍管理、证书发放、文明离校等工作。

第九条  全校教职工都担负着积极推荐毕业生就业的责任,要积极参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做到人人有责任,实现“领导主抓,中心统筹,系(院)为主,全员参与”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动机制。全体教职工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推介我校毕业生,为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多做贡献。

第三章 就业工作程序

第十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毕业生资格审查,就业指导,收集发布信息,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编制就业计划,派遣、报到,毕业生档案转递,处理毕业生遗留问题等。

第十一条  毕业生资格审查是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毕业生资格审查由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教务处、学生处联合进行,并由各系(院)具体落实。每年四月初开始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工作,由各系(院)对学生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抄报就业指导中心、教务处、学生处。

审查内容包括:毕业生是否已修满规定学分、成绩是否合格;②未修满学分及课程的学生及原因;因处分不能毕业的学生及处分缘由;延期毕业学生及原因;其他不能毕业的学生及原因;毕业生的出生年月及生源所在地等。

第十二条  就业指导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择业观,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

各系(院)、各相关部门,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采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等多种形式,结合毕业教育,教育引导毕业生以国家利益为重,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的关系,自觉服从国家需要,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走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实现顺利就业。

第十三条  及时发布就业信息是毕业生顺利就业的基础。

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收集全国范围内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各系(院)可根据专业和行业收集需求信息。教职工通过利用专业优势等资源为学校提供毕业生就业信息。毕业生可利用实习、假期等机会与用人单位联系,沟通信息。

各职能部门、系(院)、教职工及学生联系的用人信息,均由学校统一掌握,规范登记。通过学校就业网站、系(院)就业网站、宣传橱窗、校园电子视频、广播等方式及时向毕业生公布。

第十四条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是落实毕业生就业计划的重要形式。

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举办管理全校性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不定期举办各种类型的企业宣讲会、校园专场招聘会和毕业生就业洽谈会等灵活多样的供需见面活动。

各系(院)举办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须报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登记备案,在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指导、协调下进行。

第十五条  签订就业协议。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文本,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学校统一提供,毕业生就业过程中,不管通过何种方式落实就业单位,都要与用人单位签订统一格式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然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毕业就业手续(具体程序见第三十条)。

第十六条  编制就业计划。通过资格审查的毕业生,列入就业计划编制,基本编制原则为:

(一)毕业时已落实用人单位的毕业生(含考取研究生、二学位、专升本)直接编制到具体单位,或该单位指定的毕业生档案托管部门;

(二)毕业时未落实用人单位的毕业生(含隐性就业和出国未办理就业手续的毕业生),编制到生源所在地人事局或教育局;

第十七条  列入毕业生就业计划编制的毕业生由学校报安徽省教育厅进行就业派遣,教育厅主管部门审核后下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由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领取后,由各系(院)负责发放工作,做好毕业生领取签字手续,交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留存备查。

毕业生应妥善保管本证,如有遗失,立即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毕业生要按本证规定时间报到。未按规定报到的毕业生,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第十八条  已核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毕业生档案,由校学生处组织系(院)、相关部门人员进行档案的归档整理,归档完毕移交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按《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所开据的报到单位转递毕业生档案。

第十九条  毕业生离校后遗留问题主要为调整改派,因重新择业需调整改派的毕业生,改派时间为毕业后两年内。改派步骤如下:

(一)毕业生本人填写《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调整改派申请表》;

(二)原派单位签署意见(派遣时未落实具体单位的毕业生可免签)

(三)新接收单位签署意见;

(四)新接收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有用人自主权的单位免签);

(五)培养学校签署意见;

(六)持《申请表》、《报到证》原件至安徽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换领新《报到证》;

(七)持新《报道证》至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户口改签和档案转递手续;

(八)持新《报道证》至新单位报到。

第四章 毕业生思想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把大学生就业创业课列为必修课向全校学生开设,规定课时(366),列入课表,计算学分(2个学分)。建立校领导、专职就业人员和辅导员为主体的师资队伍。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和教务处负责大学生就业课教学计划的制定和教学组织工作。

各系(院)具体负责大学生就业创业课教育的实施,组织课程考试、成绩登录、试卷装订,考试成绩分别报送教务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系(院)、相关部门要重视做好毕业生日常思想教育工作,定期举办讲座,邀请校友回校作报告,以自己亲身就业创业经历,鼓励学生先就业、后择业、敢创业。重视做好有业不就学生的思想工作,引导他们正确处理个人意愿与社会需求关系,服从国家和社会需要,适时就业。

第二十二条  毕业鉴定是毕业生思想教育的重要内容。主要反映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学生处负责毕业生毕业鉴定工作。各系(院)要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和《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学生手册》的要求,组织毕业生认真作出个人小结,填写《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作出组织鉴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和各系(院)要认真做好省、校级“品学兼优”毕业生的评选与表彰工作,召开毕业生毕业典礼大会。

第二十四条  各系(院)、相关部门要做好文明离校教育工作。要坚持对毕业生进行形势政策教育、正确择业观教育、艰苦创业教育和遵规守纪、文明离校教育等。组织毕业生开展好毕业教育动员会、党团员组织生活会。引导毕业生文明离校,要讲团结友谊,宽容礼让,不要闹无原则纠纷;讲遵规守纪,不要做违反校规校纪的事情;讲文明礼貌,不要酗酒、打架、闹事;要提高警惕,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不要放松警惕、麻痹大意;要爱护公物,不要蓄意损坏公共财产、在墙壁上乱涂乱画;要信诺守约,按照协议和承诺归还欠款,不要随意拖欠费用,更不要恶意欠款。

各有关单位要热情、周到地为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把思想教育、人文关怀同严格要求、严格管理相结合,确保毕业生安全、文明、有序、愉快地离校。

第五章 就业指导与服务

第二十五条  各系(院)、相关部门要广泛搜集就业信息,对于校外举办的各类就业市场,要认真分析,正确引导毕业生参加,减少毕业生求职成本和求职风险。教育毕业生外出求职注意人身、财物安全。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培育和建设,是做好学校就业工作的基础和核心。各系(院)、相关部门要积极联系用人单位,注重信息登记,形成信息积累,构建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供需见面”平台,千方百计挖掘就业市场潜力,着力建设以学校为主体的毕业生就业市场,为毕业生提供安全、便捷、成功率高的就业机会。每年年底举办综合类毕业生就业市场,不定期分专业举办小型就业市场。

第二十七条  建设稳固的毕业生就业基地。学校、各系(院)要立足省内,拓展省外,面向全国,建立相对稳固的毕业生就业基地,要进一步完善就业基地信息员制度,充分发挥就业基地在学校毕业生就业中的重要作用。

要注意将学生实习基地、社会实践活动基地与毕业生就业基地建设结合起来,借助就业基地,探索对学生进行订单式培养模式,引导用人单位对急需的毕业生采取定人定向资助培养。

充分利用校友资源,搭建校友平台和就业平台,横向拓宽就业渠道,实现以基地带动市场,以市场促进就业的良性互动机制。

第二十八条  加强学校就业网站和各系(院)就业网站的建设,充分利用就业网搜集就业信息、与用人单位沟通联系的作用。积极利用网络搜集毕业生就业信息,加大就业信息的收集与定期发布力度,进一步畅通毕业生的信息渠道,为毕业生搭建便捷、宽泛、高效的就业网络平台。利用就业网络对毕业生进行网上指导。

第六章 就业管理

第二十九条  就业协议书实行编号管理(一人一书,一人一号)。就业协议书由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根据毕业生人数(每人一式4份),统一发至各系(院),各系(院)由专人按毕业生学号顺序登记造册报就业中心备案。协议书发至毕业生供就业时签署。

第三十条  毕业生持就业推荐书联系用人单位,经双向选择,达成就业协议后,签署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的签订程序具体如下:

(一)先由毕业生填写基本情况; 

(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毕业生签字;填写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三) 毕业生所在系(院)初审,签字、盖章;不符合手续和规定的,要求毕业生补正后签字、盖章;

(四)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进行审核; 

(五)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加盖公章,纳入就业建议方案。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就业协议书生效:

(一)在学校举办的招聘会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当场签字并已加盖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公章的; 

(二)在学校举办的招聘会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字,招聘会后加盖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公章的; 

(三)用人单位来学校招聘,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字,并已加盖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公章的; 

(四)毕业生利用学校公布的用人信息或自行联系就业单位,与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并已加盖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公章的。

第三十一条  就业协议书的审查程序如下:

各系(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手续和规定的予以签署意见,并将毕业生就业去向在系(院)备案;不符合手续和规定的,要求毕业生补正后签署意见。

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进行实质性审查,符合手续和规定的予以办理,并列入学校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不符合手续和规定的,要求毕业生补正;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条款中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就业政策和损害学校声誉及权益的,不予办理,要求毕业生改正或重新择业。

第三十二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就业协议书,但未加盖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公章,毕业生以此为由要求再次领取就业协议书重新择业的,毕业生须取得原用人单位的同意或谅解并向学校出示有关书面证明后,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系(院)就业工作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到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退回原就业协议书,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

第三十三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就业协议书,但未加盖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公章,以丢失或其他非正当理由取得就业协议书重新择业,而被原签订就业协议书的用人单位追究的,毕业生本人应主动向用人单位道歉取得谅解。对于造成恶劣影响由此而损害学校声誉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按违约对待,责任由毕业生自负。

第三十四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对就业协议书的生效,有其他约定条件的,须在就业协议书中注明,并在就业协议书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上交本人所在系(院),并按约定的内容履行。由各系(院)初审后交就业指导中心备案,作为上报就业方案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报考研究生、专升本、公务员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将报考研究生、专升本、报考公务员的有关事宜告知用人单位。毕业生所持学校下发的就业协议书不得转让他人,不需要使用的毕业生(考取研究生、二学位、专升本,出国),须在610日前(春招毕业生在12月初)将协议书交回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否则,由此出现的纠纷,应由毕业生本人负责。

第三十六条  凡是被推荐保送研究生并已纳入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毕业生或参加研究生考试成绩符合录取标准的毕业生,原则上不能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但明确表示放弃攻读研究生并征得录用单位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毕业生原则上应于毕业当年520日(春招生在11月底)前落实就业单位,并签订就业三方协议。在规定的时间未上交协议书,且没有办理户口、档案挂靠(或托管、代理)手续的毕业生,学校视为无接收单位,其派遣证、户口迁移证、档案等转回生源所在地。

第三十八条  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必须于每年610日前到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有关手续。拟回家庭所在地办理出境者,须在毕业当年8月底(春招生在12月底)前到学校有关部门办理户口关系。已经联系自费出国的毕业生应聘时,须在就业协议书上注明“本人联系自费出国留学,如出国不能成行,愿到**单位就业”字样。

第三十九条  就业协议书生效后,毕业生未将就业协议书邮寄或送交用人单位及学校的,所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自己承担。

第四十条  毕业生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因特殊原因提出违约者,须征得签约对方的同意,并向所在系(院)提出申请,由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核准。如因违约产生其他责任,均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第七章 保障机制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一把手工程”,学校主要领导、各系(院)、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学校坚持每年一次就业工作检查总结,两年进行一次就业评估工作,坚持毕业生就业率月报制度,每年年底召开毕业生就业工作会议,总结经验、表彰先进、部署工作。对因重视不够,工作不力,毕业生就业工作落后或有严重失误的单位和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四十二条  学校保证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的投入,按当年学费收入的12﹪列为就业专项经费,各系(院)对就业工作经费的投入应不少于生均10/年。

第四十三条  学校按毕业生数的5001逐步配齐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专职工作人员,各系(院)应配备或确定专(兼)职工作人员1人,具体负责本系(院)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公场所及办公条件按规定配置,满足工作需要,各系(院)要设有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办公室(亦可与有关科室合署办公),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

第四十五条  就业工作时段安排: 

(一)当年9月~次年4月,公布就业信息,举办毕业生就业招聘会以及其他形式的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二)次年56月,毕业生就业方案编制上报教育厅审批。 

(三)次年7月,毕业生派遣报到。 

(四)毕业生就业工作于次年8月底全部结束。

第四十六条  对于在就业过程中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弄虚作假、伪造就业协议书等情节严重的,一经查实,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于扰乱学校就业秩序,威胁工作人员安全者,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的干扰。对不符合国家就业方针政策、不符合学校就业政策与规定的方案,学校不予办理就业报到手续。对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者,由监察、纪检或司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章 附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取得普通高等学校学历教育毕业资格的本、专科生。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若与教育部或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新的政策和规定相矛盾时,按新的政策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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